Article 2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人口密集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应当至少配备一个应急避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完善配套生活设施,并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指定联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单位,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设施和场地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