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审批机关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开。
许可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过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现场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的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许可内容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属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公开举行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邀请属地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的第三方机构参加听证、担任听证员或者主持听证会,与许可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