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详细规划、依程序调整规划条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并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因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工业类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涉及用地性质变更为商品住宅、划拨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按照前款规定调整规划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