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道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与相关利益方协调,建设项目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