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预防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医疗救治、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