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明确学生欺凌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引。

学校应当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接到欺凌报告后,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涉嫌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

学生欺凌发生后,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