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范。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