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