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食堂供餐成本开支。

采用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经营企业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中小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

中小学校食堂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占伙食费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中小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并向师生和家长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