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三)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楼面荷载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制造影响邻居的异味、光污染等,或者妨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在车库出入口等处乱停乱放机动车辆,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道路上设置路障;
(十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
(十二)擅自在公共设施、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辆充电等;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居住环境;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但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