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从事煤炭、矿产、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混凝土搅拌站、港口码头等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二)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
(三)为货物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四)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