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进入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待宰家畜,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和标识。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家畜入厂(点)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等文件,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待宰家畜的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