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程序审查;必要时,审查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协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通过协议搬迁、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功能定位、规模体量、更新方式、更新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成本测算、资金筹措、运营模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