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的平等协商机制,发挥各类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城市更新成果惠及社会公众。
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应当执行物业权利人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体检和意愿征集等工作,执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等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