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从事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二)允许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以本机构或者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为委托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涉税证明、发票等,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

(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定期限、内容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或者计算应纳税额时错误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五)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六)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涉税违法违规广告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七)公开歪曲解读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八)利用因服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涉税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向税务机关、海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