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需要出具涉税报告和文书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双方留存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