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年检,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养犬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登记、检疫管理、疫病监测和诊疗管理,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疫病防控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和犬伤规范化处置,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狂犬病病人救治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养犬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