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养犬人以及犬只检测、检疫、经营等机构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犬只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乱弃犬只尸体。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尸体。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