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五)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