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回流、开放公共数据;
(二)擅自新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未按照统一标准与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对接;
(三)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运营通道,或者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合;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