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不得以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以概括式授权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