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学校、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政务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明确急救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责任人员,并在显著位置通过醒目方式告知公众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的投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住宅小区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鼓励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浙里急救”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