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加强急救医师、护士、调度员、辅助人员等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急救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和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为非急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接受设区的市急救中心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调度员、辅助人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急救站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