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国家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的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
一般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验收。
湿地修复完成后,有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湿地资源管理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