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