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用修复结果应当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信用修复后,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措施,并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社会信用主体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求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