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关公共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社会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共管理机构将社会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