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应用相关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实时掌握动态。
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在进出港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海洋渔业等船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船舶、人员等信息。
乡镇船舶出海作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出海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客运船舶、轮渡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船舶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实名购票或者登记,免于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