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船舶修造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修造档案,在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船舶修造经营者涉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及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