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一)堵塞、占用、锁闭消防通道和人、车、消防共用道路,遮挡损毁消防设施设备,高空抛物;

(二)在住宅区(地下室、车库)或者公共区域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擅自变更、损毁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公共空间,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在建筑外墙开设门窗;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