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地下挖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登高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危险化学品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建筑施工深基坑支护、塔吊安拆、大型模板支撑、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建立单位内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二)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防范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六)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