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导线、杆塔及其他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
(五)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禁止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