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风力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换流站、开关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堆放易爆物。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露天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垃圾、矿渣、易燃物的,应当采取覆盖遮挡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清理。
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空中漂移物。
禁止向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排水排洪渠道上倾倒残土、垃圾等杂物,阻塞沟道。在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周围挖掘沟渠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