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屠宰证书:
(一)屠宰畜禽未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记录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