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

(三)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四)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五)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六)死胎、木乃伊胎等;

(七)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者销毁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