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采取相应措施,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优先通行、财政支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快速公交为骨干,以常规公交为主体,以特色公交为补充的层次分明、衔接一体、竞争有力、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