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