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禁止以断(控)水电气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业主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