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