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