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