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