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的;

(二)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识的;

(三)组织推广专利技术的;

(四)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五)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