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区的住宅项目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的住宅项目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35%;

(三)交通枢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低于20%;

(四)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不低于20%;

(五)工业、物流仓储等项目为10%至15%;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指标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