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农村公路以及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平交路口上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测速显示仪、视线诱导设施、护栏、栏杆、减速丘(带)、凸面镜等用于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设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农村公路交通条件、交通管理需求、机动车及行人等因素。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巡查交通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发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损坏、缺失或者其他影响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农村公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三)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擅自张贴条幅或者宣传标识等;
(四)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五)其他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筹集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职责;
(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