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