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处理;

(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政府粮食储备;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收储、销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或者粮食储存事故;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