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粮食储备或者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规模;
(二)未按照规定核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政府粮食储备损失,给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增加经济负担;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