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

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按照程序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

动用、调用政府粮食储备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储备库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