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